總結可以幫助我們發(fā)現(xiàn)問題,解決問題。寫總結時要注意文字的簡潔和清晰,言之有物,不啰嗦和冗長。感恩是一種美德,我們應該常懷感恩之心,感激身邊的一切。
農村專業(yè)合作社章程篇一
合作社設監(jiān)事會,負責監(jiān)督本社的業(yè)務活動。監(jiān)事會由【xxx】人組成,其中設監(jiān)事長1名,監(jiān)事【xxx】人,任期【xxx】年,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可連選連任,并行使以下職權:
1、審查合作社的帳目、現(xiàn)金、票據(jù)等,以及資產負債帳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對董事會及管理人員進行監(jiān)督,代表合作社與董事會進行交涉。
3、有權派出代表出席董事會議,有權建議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農村專業(yè)合作社章程篇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茶葉專業(yè)合作社的組織形式與運行機制,明確社員的權利與義務,促進專業(yè)合作社的健康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田桂蘭等人發(fā)起,于3月28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住所:奕村村民組。
第三條本社是以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的農戶為主體,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則,組建起來的合作經濟組織,其宗旨是通過成員之間的聯(lián)合與合作,推動茶葉產業(yè)的組織化、專業(yè)化和規(guī)?;岣呓洕б?,增加農民收入。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茶葉生產方面的生產、管理、加工、以及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yè)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茶苗供應、肥料、農藥、生產機械);。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苗圃、鮮葉、干茶);。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yè)務交易量(額)或者出資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的依據(jù)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yè)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yè)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yè)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fā)展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shù)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yè)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社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茶葉方面的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入社手續(xù)的,且種植規(guī)模達到1畝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
凡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的農戶及有關技術人員或單位,承認本章程,交納不低于本社規(guī)定限額的股金(現(xiàn)金或實物),向本社提供出申請,經社員(代表)大會批準即可成為本社社員。
第十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yè)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的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三票的附加表決權。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lián)p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三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xù);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yè)務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條件的,在二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xù),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前款(一)的.規(guī)定辦理退社手續(xù)。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2、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如遇特殊情況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員要求,可召集臨時成員大會。成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開會,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員表決。
會議須有出席者的三分之二通過方能生效。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批準本社的發(fā)展規(guī)劃、業(yè)務工作(經營)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決定重大財產處置、投資、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八)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lián)合等作出決議;。
(九)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數(shù)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第十五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兼本社經理,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經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十六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人。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zhí)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xié)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zhí)行監(jiān)事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zhí)行監(jiān)事和三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十八條本社設執(zhí)行監(jiān)事一名,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成員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zhí)行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本社經理由理事長兼任。
第二十條本社理事長(經理)、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lián)p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yè)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jiān)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二十二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二十三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yè)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jù)。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yè)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四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yè)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zhí)行監(jiān)事和理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二十五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股金;。
1、成員在入社時交納的股金分為身份股和投資股。
2、身份股是取得成員資格的必要條件,投資股由成員自愿交納。
4、身份股和投資股同股同利。
5、身份股享有投票權,參與企業(yè)管理。
6、投資股不享有投票權,但可向理事會和成員大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7、成員退社時,身份股予以退還。
8、用資產入股的成員,其資產要進行評估并確定折舊年限,用評估的數(shù)額量化為投資股,在經營過程中,按年實際提取折舊費,折舊費付給入股成員,其資產凈值要減少,即投資股要按資產凈值再次量化,折舊完成后,其資產所有權歸合作社所有。如果折舊沒完成,成員要求退社的,按資產凈值量化為投資股后予以退還。
9、投資股可以轉讓,本社成員有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yè)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shù)額的百分之七十。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半個月內繳清。
第二十七條本社向成員頒發(fā)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二十八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guī)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fā)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二)按前項規(guī)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三十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三十三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shù)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xù)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yè)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30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本社財產優(yōu)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按下列順序清償?/p>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fā)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及其它債務;。
(四)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由黟縣奕村茶葉專業(yè)合作社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農村專業(yè)合作社章程篇三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第一屆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年月日起生效,并送縣、辦事處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shù)以上社員代表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時,按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2011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光山縣上官崗土地股份合作社年11月5日。
農村專業(yè)合作社章程篇四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的運作,維護和保障社員的合法權益,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農村土地經營管理機制,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本社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按照自愿入股、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民主管理、按股分紅的原則,將土地經營權入股,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合作社宗旨是: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yōu)化配臵,提高土地使用價值和經濟效益,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性收入。
第四條本社名稱為光山縣上官崗土地股份專業(yè)合作社,地址在光山縣弦山街道上官崗村。
第二章經濟性質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本合作社是以土地資源、資金入股經營,實行“民投資、民管理、民受益”原則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
第六條本合作社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依法對農民入股土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章社員股權設臵。
社的入社成員。
第八條本合作社設臵總股權股。入股農民以戶為單位,每畝承包地折算股份股,股權數(shù)為股,股權可以繼承、饋贈,經本合作社和村委會同意可以轉讓;投資萬元,按每股元,折合股。
入股時,發(fā)給社員加蓋本合作社公章的股權證書。
第四章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本社社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社的社員會議,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權按入股份額享受利益分配;。
(三)有權對本社的土地使用用途及經營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優(yōu)先參加合作社的付酬勞務;。
(五)有權對本社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向上級反映或舉報;。
(六)社員入股自愿,有權提出退股請求,報社員代表會議或社員大會批準。
第十條本社社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二)支持本社土地流轉、開發(fā)、儲備和管理;。
(三)執(zhí)行社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四)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本社設社員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等機構。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有特殊情況的可臨時召開:
(一)經理事會或監(jiān)事會提議,可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二)由1/3以上社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社員代表大會。社員大會須有不少于2/3以上社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十四條社員大會實行一人一票制。社員大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社員1/2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選舉、罷免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監(jiān)事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經營計劃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審議、批準收益分配方案;。
(六)審議、批準合作社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方案及資產經營責任考核辦法;。
(七)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本社常設的常務決策和管理機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并對本社社員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設成員3名,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理事會實行社員大會領導下的理事長負責制。理事會必須嚴格執(zhí)行社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jiān)事會和本社社員的監(jiān)督。
(一)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社員大會,并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2、起草社員大會決議;。
3、擬訂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資產經營管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5、擬訂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資產經營責任考核方案;。
6、提出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及工作人員的報酬方案;。
7、執(zhí)行社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8、負責日常社務工作,根據(jù)需要設臵必要的內部管理機構,聘用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
(二)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社員大會和召集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
2、組織實施理事會形成的.決議,并向理事會報告;。
3、代表合作社簽署有關文件。
(三)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理事會成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八條監(jiān)事會是本社常設的監(jiān)督機構,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本社社員大會負責。
本社設監(jiān)事會成員3名,其中1名為監(jiān)事會主席,由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成員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監(jiān)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表決制度。監(jiān)事會決議需經過半數(shù)監(jiān)事會成員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理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相互交叉兼職;監(jiān)事會成員不得兼任合作社財務負責人。
第十九條監(jiān)事會必須嚴格執(zhí)行社員大會通過的決議,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jiān)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jiān)督本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
(二)監(jiān)督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執(zhí)行情況;。
(三)對理事會及工作人員的工作行使監(jiān)督職能,提出建議和批評意見;。
(四)監(jiān)督本社財務情況,并向社員公布;。
(五)必要時提議臨時召開社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本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經理)負責制,主任(經理)可由理事長兼任,對理事會負責。本社設主任(經理)一名。
第六章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條本社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二條合作社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合作社年度會計報告經監(jiān)事會審查監(jiān)督后,于社員大會召開二十日前臵備于合作社,供社員查閱。
第二十三條本社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系,實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合作社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5%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法定公益金;。
(四)按照社員持有的股份比例支付股利。
第二十四條為維護農民利益,本合作社對以土地經營權入股的股份實行保底分紅辦法,按每年每股不低于元分配。
第二十五條收益分配方案及年度具體目標任務和考核結果由理事會提出,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報辦事處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后實施。
第七章變更、解散、清算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本社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即向縣工商局申請,經批準后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并向辦事處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社因合并、分立和經營期限屆滿等情況經社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做出解散決議之日起于30日內向社員公布清算情況,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第一屆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年月日起生效,并送縣、辦事處集體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shù)以上社員代表提出,理事會負責修訂,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三十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不一致時,按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光山縣上官崗土地股份合作社年11月5日。
農村專業(yè)合作社章程篇五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于政杰、侯彤、李明、侯緒龍、李加有、李政惠、李方輝、李增強、于洪飛、李增偉、張明躍、李芳海發(fā)起,于2013年3月5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住所:丹東市振安區(qū)鴨綠江辦事處鴨綠江村二組,郵政編碼:118001出資總額:120,000.00,以貨幣形式出資,每人出資1萬元,成員全部為農民。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第四條主要業(yè)務范圍如下:組織成員從事蔬菜種植、銷售、代儲代運,為社員提供生產所需的生產資料,引進新品種、新技術,開展種植技術培訓和咨詢服務。
第五條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yè)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jù)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yè)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yè)務內。
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yè)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fā)展農業(yè)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shù)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yè)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蔬菜種植,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入社手續(xù)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yè)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占成員總數(shù)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guī)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
有財產;
(五)不從事?lián)p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xù)。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yè)務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guī)定的條件的,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xù),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社手續(xù)。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交的年度業(yè)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lián)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數(shù)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10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部分職權。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1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理事會提議;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
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shù),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四名成員組成。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zhí)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業(yè)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xié)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zhí)行監(jiān)事、經理和2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本社設執(zhí)行監(jiān)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zhí)行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社不設監(jiān)事會。
第二十八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二十九條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lián)p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yè)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jiān)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一條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9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二條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yè)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jù)。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yè)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
第三十三條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yè)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四條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其他資金。
第三十五條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六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1個月內繳清。第三十七條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八條為實現(xiàn)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fā)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三十九條本社向成員頒發(fā)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一條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yè)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shù)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二條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guī)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fā)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三條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二)按前項規(guī)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四條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五條執(zhí)行監(jiān)事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jiān)督。根據(jù)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相關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條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七條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shù)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xù)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撤銷;
第四十九條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3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yè)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30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二條本社財產優(yōu)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按下列順序清償?/p>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fā)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電話通知方式發(fā)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媒體公告方式發(fā)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條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shù)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2013年3月5日。
農村專業(yè)合作社章程篇六
第九條本社社員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社的社員會議,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權按入股份額享受利益分配;
(三)有權對本社的土地使用用途及經營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優(yōu)先參加合作社的付酬勞務;
(五)有權對本社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向上級反映或舉報;
(六)社員入股自愿,有權提出退股請求,報社員代表會議或社員大會批準。
第十條本社社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支持本社土地流轉、開發(fā)、儲備和管理;
(三)執(zhí)行社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四)關心本社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維護本社的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農村專業(yè)合作社章程篇七
一年來,安平蔬菜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在縣供銷社、鎮(zhèn)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始終圍繞我鎮(zhèn)以無公害蔬菜龍頭的農業(yè)產業(yè)結構調整,服務三農,為入社社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引導社員科學種植、規(guī)范管理、提高蔬菜品質,增加經濟收入積極開展工作,現(xiàn)將2005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3、樹立典型,以點帶面。
旅費6萬元。
4、當好聯(lián)系小生產與大市場的橋梁。
元。
5、搞活流通,解決農產品銷售難。
菜2350噸。
以上是我社在無公害蔬菜生產、專合社發(fā)展所作的一些工作,這些離上級主管部門、鎮(zhèn)黨委、政府領導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在2006年工作中,我們一定要總結經驗,找出不足,知難而上,在上規(guī)模、上檔次上下功夫,加大科學種菜力度,進一步提高我鎮(zhèn)無公害蔬菜在市場占有率,增加入社社員的收入。
三、2006年專業(yè)社發(fā)展理思路和目標。
(一)經營理念:科技興農作能人,爭當?shù)谝蛔鰪娙?,共同發(fā)展做富。
人。
(二)主要目標:
1、建立15畝無公害蔬菜新品種示范基地,引進蔬菜新品種、新技術進行試驗、示范、推廣,并施用生物菌肥和使用頻率殺蟲燈。
2、繼續(xù)加強與東海食品公司和齊宴居食品公司的合作,發(fā)展專業(yè)社。
蔬菜基地500畝。
3、大力發(fā)展大棚蔬菜,并大力推廣遮陽網生產技術,進行反季蔬菜。
種植。
道。
5、加大對先進社員和科技示范戶的獎勵力度,同時爭取上級主管部。
門的支持。
應有貢獻。辦好合作社架起致富橋xx縣xx生豬產銷合作社。
xx縣xx生豬產銷合作社成立于2003年,是由68戶養(yǎng)殖戶,募集股金1.8萬元成立的。目前,已發(fā)展社員150戶,吸納股金5萬元,建成良種豬示范養(yǎng)殖場2處,帶動養(yǎng)殖戶達1200多戶,社員年直接增收200多萬元。
一、適應形勢,及時組建合作社。
近幾年來,xx鎮(zhèn)生豬養(yǎng)殖業(yè)有了較大發(fā)展,已成為當?shù)亟洕l(fā)展的一大主導產業(yè)。但隨著與國際市場的接軌、無規(guī)定動物疫病區(qū)的建立和同內大中城市食品準入制的實施,生豬養(yǎng)殖越來越不能適應市場發(fā)展的需要,出現(xiàn)了一些困難和問題:如部分生豬養(yǎng)殖戶盲目引種,飼養(yǎng)成本高,銷售門路少,效益較差;疾病防治知識淡薄,生豬死亡率高,損失較大;標準化生產程度低,難以有效組織實施綠色食品生產,達不到國家城市準入制度的質量標準要求。針對這些問題,在縣政府、縣畜牧局和xx鎮(zhèn)黨委、政府的倡導和支持下,xx鎮(zhèn)獸醫(yī)站、鎮(zhèn)經管站、xx種豬場和部分村委聯(lián)合發(fā)起成立了xx縣xx生豬養(yǎng)殖合作社。
二、建章立制,促進合作社規(guī)范運作。
本著“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狠抓了合作社的規(guī)范運作。一是健全組織機構。設立了“三會、一專業(yè)服務隊”?!叭龝奔瓷鐔T代表大會、理事會、監(jiān)事會。社員代表大會決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項,理事會具體負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監(jiān)事會對理事會的工作進行監(jiān)督。“一個專業(yè)服務隊”,就是獸醫(yī)站從業(yè)務骨干中抽調4人作為合作社專業(yè)服務人員,為社員提供飼養(yǎng)管理技術。同時,投資3萬元籌建了合作社辦公室、飼料倉庫等基礎設施,并聘請了秘書長、會計和出納人員,配備了辦公設施,為合作社的發(fā)展奠定了較好基礎。二是明確職責目標。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平等、互助、互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確定了四項職責:即對社員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舉辦科技培訓班,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采購和供應社員所需要飼料、藥品等生產資料;為社員開展疫病防治等服務。三是制定分配方式。合作社對募集的股金,主要用于維持合作社日常運轉,為入社社員提供服務所需資金及生產經營;年底根據(jù)生產經營情況,將盈利的25%作為合作社公積金存入公共帳戶;35%作為機動儲備金,用于支付虧損社員的股金利息;其余40%按社員與合作社發(fā)生的業(yè)務交易量進行返還分配。
三、強化服務,切實提高運行水平。
合作社堅持把搞好服務作為增強凝聚力、向心力的關鍵,狠抓了“五服務”。一是搞好診療服務。合作社專業(yè)服務隊每7天到社員家中提供一次主動技術服務,其他時間隨叫隨到。一年來,共為社員養(yǎng)殖戶提供服務600多次,解決社員養(yǎng)殖戶技術難題800多項,治療病豬2000多頭次,治愈率達到95%以上。二是搞好良種服務。合作社以xx原種豬場作為母豬繁育基地,通過向社員提供“二元雜交”父母代母豬群,較好地提高了養(yǎng)殖收益。同時,聯(lián)合青島正大公司建立良種豬精液配送站,實行人工授精改良,進一步改良生豬品種。目前,已向社員提供二元雜交母豬2000多頭,種公豬80多頭,全鎮(zhèn)的生豬品種有了明顯的改善。三是搞好技術培訓服務。聘請山東畜牧獸醫(yī)職業(yè)學院、徐州正大飼料公司、四川維爾康獸藥公司、青島正大飼料公司等高校和知名企業(yè)的專家授課,免費為社員舉辦培訓班4次,參訓人員800多人次,發(fā)放編寫了《養(yǎng)豬技術手冊》1000多份,進一步提高了養(yǎng)殖戶的飼養(yǎng)技術水平。四是搞好防疫檢疫服務。合作社專業(yè)服務隊定期到社員飼養(yǎng)場開展防疫,注射豬瘟、豬丹毒、豬肺疫以及口蹄疫等疫苗,確保了無疫病發(fā)生。在社員出售生豬時,合作社及時安排檢疫員進行現(xiàn)場檢疫,千方百計為他們提供方便。五是搞好物資供應服務。合作社與社員養(yǎng)殖戶簽訂了養(yǎng)豬《物資供應合同》,并明確承諾所供應物資價格一律比市場價格低1.5%,盈利部分向社員戶返還40%。今年已先后向社員供應飼料和添加劑等100多噸,為社員節(jié)省開支2萬多元,得到了生豬養(yǎng)殖戶的一致好評。
四、面臨的困難和建議當前,合作社在運行中也遇到一些困難和問題:一是發(fā)展不夠快,對市場的適應能力還不夠強,缺乏強有力的組織引導;二是缺乏資金支持,致使生豬飼養(yǎng)標準化程度不高,離綠色食品的要求還有不少差距,養(yǎng)殖戶的經濟效益不夠高;三是合作社成立時間較短,工作經驗不足,經營收入較少,服務設施化程度較低,制約了合作社的進一步發(fā)展。為更好地促進合作社運營和發(fā)展,建議給予大力支持和幫助。一是盡快出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使合作社運營“有法可依、有據(jù)可循”,逐步走法制化管理的軌道。二是制定出臺相關扶持政策。建議采取“以獎代補”、提供貸款等方式,對合作社運營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幫助解決資金周轉困難的問題。同時,對合作社品牌注冊、稅收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和幫助,盡快把品牌做大做強。三是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對運營態(tài)勢良好,帶領社員致富效果明顯的合作社負責人,應在政治和經濟方面給予適當?shù)木窈臀镔|獎勵,進一步調動其辦社積極性,更好地為“三農”工作服務。
五、下步打算。
一是在發(fā)展新社員上狠下功夫。爭取各村養(yǎng)殖戶以團體社員的形式加入合作社,不斷增強合作社的帶動能力。二是在服務建設上狠下功夫。按照合作社章程要求,切實做好社員戶的“七統(tǒng)一”服務,重點是提高社員的飼養(yǎng)技術水平,增加生豬養(yǎng)殖的經濟效益。三是在培育品牌上狠下功夫。通過大力推行標準化生產技術,嚴格控制藥殘和病殘,研究開發(fā)綠色無公害生豬產品,全力開拓大中城市市場,打響“xx”生豬品牌。
2005年10月。
農村專業(yè)合作社章程篇八
董事會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設董事長1人,董事【xxx】人,任期為【xxx】年,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xxx】次會議,除例會外,由董事長或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出,可臨時召開。